1客户背景
被保险人醉酒坠亡,家属申请意外险理赔。
2拒赔原因
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醉酒坠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,认定疑似自杀,仅赔付少量保险金;一审、二审均采纳保险公司观点,驳回家属全额理赔诉求,拒绝支付高额意外身故赔偿金。
3团队介入策略
1.明确举证责任划分:依据保险司法解释,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死者系自杀,保险公司无充分客观证据,拒赔理由不成立; 2.针对格式条款抗辩:保险公司对'意外伤害'作出缩小赔付范围的限制性释义,条款未加粗提示、也未向投保人做完整说明,该释义条款依法无效; 3.适用有利解释原则:保险条款存在多种解读时,应当作出偏向受益人的解释,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推翻原审判决。
4办案过程
团队从举证责任、格式条款效力、有利解释原则三个维度全面论证,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
5理赔结果
成功获赔 98万元
再审改判支持家属诉求,保险公司除已赔付的 139520 元外,额外补足 980480 元意外身故保险金,全额赔付合同约定百万高额赔偿金;为老人、未成年子女补齐生活、丧葬相关经济保障,同时明确意外险格式条款提示说明的裁判标准,为同类醉酒失足坠亡拒赔案件提供维权依据。